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13号 被执行人胡美良。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黄文杰与被执行人张常清、胡美良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常清、胡美良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因本案案情简单,长期方便处理变现,除此之处央求执行人亦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法制,本案无奈在法活期限内执行终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 维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