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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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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9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59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丙,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丁,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犯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雇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四区13幢804室租房内实施诈骗。先由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等人事先准备1,202条银行客户资料等,后由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冒充该银行客服人员拨打电话,以可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客户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信息,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利用骗取的上述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后进行倒卖套现。截止到被查获时,该诈骗团伙共骗取人民币(下同)20,700元(其中冉某被骗972元、吉某某被骗5,832元)。2015年3月18日,五被告人被抓获并被扣押电话机四部、电脑一台、上网卡九张、手机五部、打印机一台及部分书证。同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违法所得款2,700元、被告人陈某乙被扣押5,500元、被告人陈某丙被扣押6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015年7月24日,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的家属各向本院退清违法所得款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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