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50号 被告王某。 原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米阳东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讯,于同年8月11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睿出庭负责记载。原告许某甲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合理理由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甲诉称,原告于2007年7月经冤家引见与被告意识,之后于××××年××月××日到凭祥市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儿子许某乙出世。婚后因被告非常王道、脾气火爆、自认为是,经常对原告冷嘲热讽,朝原告扔砸货色并殴打原告,咒骂原告的亲友,以至家庭无奈反常生存,夫妻感情已彻底分裂。为此原告已于2014年6月18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学,但法院以原、被告感情未齐全分裂为由,于同年9月5日裁决采纳原告的离婚申请。为了使关系不再晋级恶化和为了原告自身的平安,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5月11日,被告将金祥宿舍1单元501号房门换锁,不给原告进家。自上次诉讼以后至今被告更是脾气火爆,不只多次损伤原告并打骂原告母亲,还伤及了街坊、冤家和原告单位共事。综上以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确实彻底分裂,毫无感情可言,为此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申请裁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存,孩子抚养费不用被告承担。 原告许某甲为其陈述理想举证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理想;3.出世医学证实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养男孩许某乙;4.照片复印件42张,证实自2014年至今,被告多次在家里,以及在凭祥市金祥大厦隶属宿舍楼大院内、市买卖场等地,殴打、咒骂损伤原告及其母亲,打砸公私财物,无故羞辱他人等;5.视听资料光碟1张,证实被告羞辱、咒骂原告及街坊,打砸货色。 被告王某未作书面问难及提交证据,也未出庭加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干规则,当事人有问难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停止质证的权益。本案被告王某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也未提交相干证据,视其已坚持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益。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思考被告王某接受了本院依法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却一直不到庭加入诉讼,也不提交任何书面问难意见及证据,而本案又属于系原告许某甲保持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之间还育一个年幼孩子等实践情况,本院任务人员曾于2015年9月6日返回凭祥市金祥大厦隶属第二栋宿舍楼一单元501号被告住处欲当面征求其意见,但一直受到被告以冷硬态度断然闭门不见不睬。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理想:2007年7月,原告许某甲经冤家引见与被告王某意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养儿子许某乙。2014年6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分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以(2014)凭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5年6月25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以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独特保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许某甲和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本是好的。然而,原、被告双方在婚后没能很好地解决因家庭生存琐事所发生的不赞同见与观念,招致矛盾对抗渐生,其后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而本院依法裁决不准予离婚之后,被告的极其言行举止却没有任何的消减,这岂但间接损伤了原告的人身××,侵害了公私财物,还殃及无辜的亲友及他人,这些都已重大损伤了夫妻感情,招致夫妻感情分裂,没有和好能够,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原告的诉讼申请并综合本案的实践情况,可依法确定小孩许某乙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随原告生存,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综上对原告的诉讼申请予以反对。被告经本院非法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被动坚持诉讼权益,法制,依法应列席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在原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后,婚生子许某乙随原告生存,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