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熊某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熊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甲经被告人熊某乙介绍,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系未成年人)购买了12条香烟自用。经鉴定,该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172元。后被告人熊某乙从王某某处非法得利人民币100元。 2、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一批香烟自用。 3、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一批香烟自用,该香烟其中部分系王某某和陈建科(已判刑)盗窃南安市区普莲路佳龙超市所得。经鉴定,该部分香烟总价值人民币7446元。 4、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是被盗酒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四瓶酒(价值无法鉴定)自用,该酒系王某某和陈建科等人盗窃南安市区柳东佳龙超市所得。 5、2014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陈建科购买了一批香烟自用,该香烟系陈建科和王某某盗窃南安市区南大路天来杂货店所得。经鉴定,该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984元。 6、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熊某乙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将8条香烟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057元。后被告人熊某乙从王某某处非法得利人民币100元。 7、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熊某乙在明知是被盗香烟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将13条香烟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该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796元。后被告人熊某乙从王某某处非法得利人民币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