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窦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被迫撤回起诉,法学,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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