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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窦某某,男,1970年出世,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窦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3号

原告某某,男,1969年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男,1970年出世,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窦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被迫撤回起诉,法学,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