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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诉被告杨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7号 原告崔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世,汉族,集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锦义(系原告之父)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初字第00997号

原告崔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男,法制,1978年11月4日出世,汉族,集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锦义(系原告之父),退休工人,住同被告杨智勇。

委托代理人王长柏,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某追索休息报酬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崔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郭 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