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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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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艳红,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金盛,被告人兰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兰某在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王某某经营的服装店挑选衣服时,发现摆放在该店铺门口的特价货柜上有一个黑色手提钱包,被告人刘某某、兰某经商议后决定将该包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钱包盗走,藏于被告人兰某的二轮摩托车座垫下箱子里。后由被告人兰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刘某某一起返回至两人一起上班的一家私人服装加工厂。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打开手提包查看,发现手提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部和现金若干,被告人兰某将手机关机。下午4时许,接警后的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服装厂内将正在上班的被告人刘某某、兰某抓获,同时查获并扣押了被盗的钱包及包内的苹果6手机一部、新旧版人民币3719元、面值为10元的加拿大币一张、面值1元的美元7张和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一张。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590元。2015年6月10日,1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6.1173元,7美元约折合人民币42.82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4.9557元,10加拿大元约折合人民币49.557元。上述被盗财物的价值折计人民币8401.37元。现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二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王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折计人民币8401.37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刘某某、兰某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兰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各四千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