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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86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86号

原告某某,女,法学,1984年3月16日出世,法学,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某某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累赘。

审 判 长  王锦文

人民陪审员  蔡文艳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