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 委托代理人:董馨,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书城,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荣路121号。 负责人:朱健安,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贾友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