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小字第44号 原告崔宗优,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诗国。 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耀军,上海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宗优与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宗优的委托代理人樊诗国,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宗优诉称:原告购买了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航海西路29号的领袖空间小区内房产一套,开发商当时即指定由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原告准备装修时,被告通知原告交2000元装修押金和200元公共设施维修金,否则不让领住房钥匙。迫于无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3年5月4日交给被告2000元装修押金和200元公共设施维护金及一年的物业费1854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装修期间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重结构的损坏。原告装修完毕半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押金无果。故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二、被告退还公共设施维护金200元;三、被告退还物业费用2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亨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该两份协议针对室内装饰、装修作出约定;被告没有收取原告2000元装修押金和200元公共设施维护金,上述两份协议对该装修押金的收取和返还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本案不符合退回2000元装修保证金的条件,应不予退还。2、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200元公共设施维护金,这个费用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根据协议约定,该笔费用不应当退。3、物业费如有多收愿意退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公共设施维护金200元、装修保证金2000元,原告如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重结构损坏,被告应当在原告装修完工后正常入住半年之后,经楼下业主签字,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原告。2013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缴纳至2014年4月22日止的物业费1854元。被告至今未予退还。 另查明,乾宏·领秀空间小区业主因物业管理与被告发生纠纷,2014年3月14日,被告停止为原告居住的乾宏·领秀空间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保证金收据等在案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