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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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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燊豪建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林耐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小字第20号 原告义马燊豪建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平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耐朋,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燊豪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小字第20号

原告义马燊豪建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平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耐朋,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燊豪建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耐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义马燊豪建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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