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84-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付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杨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杨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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