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安徽黄山原副市长与“共同受贿人” 均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4
摘要:安徽黄山原副市长与“共同受贿人” 均获刑
  安徽黄山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明与当地商人郁金形成长期共同受贿的“权钱交易共同体”,受贿金额达400多万元。日前,宣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文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郁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张文明曾任黄山市委常委、祁门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等职务,郁金系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宣城市检察院指控称,张文明在黄山工作期间结识郁金,二人长期交往、关系密切,逐渐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

  2001年至2014年间,蒋某等人通过郁金向张文明转达请托事项,张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由郁金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290万元,郁金先后为张文明支付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服饰、住宿以及日常消费等,前后共花费100万元左右。此外,张文明还索取或收受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110万余元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多方证据足以证明张文明与郁金为利益共享的特定关系人,二人共同实施了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且对受贿所得财物共同支配使用,故应当认定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且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鉴于张文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具有立功表现,郁金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决定对二人做出上述判决,并判处对他们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25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