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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何须“如临大敌”_徐甫祥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间小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8
摘要:近日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12 月 8 日新华网) 古人云,

                   

流动人口管理何须“如临大敌”_徐甫祥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128日新华网)

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不过,随着山东省的一纸规定,意味着好客的主人一旦贵客“驾临”,还别只想着“朋友来了有好酒”,而要先带其去“登记”。不然,待亲朋好友一干人等推杯换盏之际,遇社区民警上门“问罪”,岂不让人尴尬至极。

而对此项严规,不仅身为主人多有不解,就连喜欢走亲访友的人们也是“心有戚戚”:但凡逢年过节,到亲朋处小住几日,本想抓紧时间叙叙旧,却不料还要费神费时去“申报”,委实有些扫兴。倘若住地离派出所稍远,又恰逢办事的人多,岂不是要耗上大半天的时光?

尤让他们不解的是,除了不便,3日为限”也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申领居住证,而并没有半年以内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之说。故而在他们看来,相关部门这“从严”的背后,似在用“有色眼镜”看待流动人口。

其实,就算此举并非对流动人口“另眼相看”,而是基于服务管理的需要,正如一位基层民警所说,之所以规定时限,更多的是促进流动人口尽快登记,以便纳入服务管理的范围。但话说回来,以“3日为限”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只怕尚未来得及汇集,绝大部分就得面临更新了。也就是说,以“3日为限”登记的流动人口,大多不过是“到此一游”,短则三五日,长不过十来天,也就“转瞬即逝”。既然如此,以这类“查无此人”的信息为依托的“服务管理”,岂不成了“空中楼阁”?

另一方面,让那些只逗留三五日的人们主动去申领“居住登记凭证”,显然不太现实。而对基层派出所来说,要以“3日为限”来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则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倘若少有人申报,逐一核实又不可能,则意味着这一纸规定并无可操作性,最终只能是流于形式。

事实上,规定流动人口以3日为限”申报,尽管说是着眼于服务,其实颇有些“如临大敌”的意味:据统计,2015年山东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300万人,其中济南、青岛两地流动人口总量超过400万人。而在某些决策者的潜意识中,仍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子。或许正是基于这类防患于未然的考量,同时为加大安全系数,才有了“3日为限”严规的出台。

然而,现今的流动人口主体,早已不是当年的“盲流”,而成为了推动各地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相关部门实在不应再以“老眼光”看他们。对这一群体当然离不开管理,但一要有分寸,体现出尊重与关爱;二要立足于服务,而不是以所谓“严管”来取代服务。

更何况,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早已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范,如“半年以上”为申报期限;“居住证”为唯一合法证件;以居住证持有人信息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与当地常住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等,理当成为各地流动人口管理的指导性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山东省的“3日为限”严规与之相去甚远,无疑应予以修正。

即便其初衷是欲以广泛搜集流动人口信息来统筹、指导全盘工作,如协调城市交通及其他涉及流动人口的相关安全保障事宜等,大可在强化旅店、出租屋及企业用工管理的同时,通过各小区物业完善来客登记制度获取探亲访友这类人群的信息,而不必强制其主动申报。如此,岂不是两全其美?

责任编辑:人间小道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