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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状告冯小刚名誉侵权,搞笑还是较真?_此岸花彼岸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的制作方估计压根不会料到,自己会因为潘金莲这个历史人物的名字惹上官司。据悉,电影上映后,引发潘氏宗亲会的不满,一位真名叫潘金莲的女士,将冯小刚、刘震云和范冰冰等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我不是潘金莲》是

《我不是潘金莲》这部电影的制作方估计压根不会料到,自己会因为潘金莲这个历史人物的名字惹上官司。据悉,电影上映后,引发潘氏宗亲会的不满,一位真名叫潘金莲的女士,将冯小刚、刘震云和范冰冰等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我不是潘金莲》是根据刘震云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讲述的是一位被丈夫(前夫)污蔑为“潘金莲”的女人,坚持多年申诉,为自己讨回公道。原告认为,刘震云的原著没有注明是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容易让人误解是现实中的潘金莲。而电影更是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降低了原告社会评价,随起诉。

几百年前,施耐庵在创作《水浒传》时估计也不会想到几百年后会有以此为由起诉,如果施耐庵在世,成为被告恐怕在所难免。那么,潘金莲的名誉到底是被谁侵害的,这是本案的一个前提条件。从潘金莲这个文学名字来看,在施耐庵创作《水浒传》里就有潘金莲形象塑造,那么,潘金莲后人最应当起诉的是施耐庵,而不是进行再次创作的刘震云和冯小刚

文学创作因为人物形象的需要,不时会创造一些人名,还会将一些人物塑造成不堪的形象,如果形象不佳的人物塑造都要避免和现实中的真名人物吻合,那么,文学创作就无法开展。毕竟,任何一个文学人物的姓名都可能和现实人物名字重合,如果真名人物都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那么,法院这样的案例永远也审不完。

其次,原告以《清河县志》来证明潘金莲形象并非如世人所指。原告认为,根据《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但刘震云原著却故意歪曲历史,《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更是将潘金莲塑造成了“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但是,一份县志就能证明潘金莲的历史人物的真实性吗?我们多知道,县志多数也是根据传说记载,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顶多算作推测,那么,让法院据此认定历史中的潘金莲形象并非世人眼中的潘金莲,可行吗?

况且,电影中的潘金莲,指的是小说中的潘金莲,并非原告本人。名誉权是特定人物在外的名声,真名“潘金莲”认为自己名誉受损,首先必须证明被侵权的就是自己,不能仅以同名同姓来论证自己被侵权。而且,潘金莲的形象不佳,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非被告刘震云的小说塑造或是电影改编所致,原告起诉应是找错了对象。而民诉法中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小说和电影中的潘金莲,一般人的理解就是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并非生活中的潘金莲,那么,原告与案件之间显然不具有利害关系。

再者,真名潘金莲在现实生活中名誉受损了吗?很可能,如原告所言,族人和后人经常被人嘲笑,基本可以认定原告的名誉确实受到了侵害。但是,“潘金莲”的名誉受损是由历史小说中的形象塑造所致,并不是由本案的被告改写历史人物形象所致,所以说,原告的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而近几年,因为历史人物形象受损的案例还有几例:

1、2015年相声演员贾玲在一档节目中变身“花木兰”,因该角色与传统的花木兰形象不符,引发河南花木兰故里人的抗议,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公开指责称:贾玲将花木兰恶搞成贪婪呆傻、猥琐丑陋、贪生怕死的傻大妞,破坏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正统性。7月18日晚间,贾玲在微博致歉称自己无知,将花木兰演绎为喜剧作品不合时宜。

2、李连杰主要《霍元甲》遭遇霍元甲后人的不满。81岁的霍守金自称为霍元甲的孙子,他认为该剧将祖父描述为生性好斗、滥杀无辜与事实不符,2006年12月将李连杰等十名电影制作方告上法庭。

那么,潘金莲起诉冯小刚等人名誉侵权是不是炒作呢?据潘氏宗亲会介绍,他们是想通过此案的审判为“潘金莲”正名。确实,潘金莲的历史人物形象和人们的口口相传中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潘氏宗亲会想通过司法为“潘金莲”正名,显然是找错了靶子。毕竟,司法对历史人物的评价,改变不了历史人物在世人眼中的形象不堪。潘金莲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一个判决根本无法担当如此重任。

而且,在这起案件中,真名叫潘金莲的女士来起诉小说作者和电影制作方侵害名誉权,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要为潘金莲正名,原告以及潘氏宗亲会还是应当通过学术文章以及研讨会等形式,而不是现在这样起诉。历史和学术的问题,即应该通过专业角度解决,而不是交予司法,况且,司法也不会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此案的诉讼为公众评判潘金莲提供了另一种认识和视角,这也算是为潘金莲正名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起了另一个案件:一位名叫韩游的女士状告移动公司侮辱人格,理由在于移动公司的一条广告词:预存话费就送油,还有机会日韩游,而这条广告词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当地的所有移动客户,包括韩游女士的同事,韩游被同事嘲笑,随之起诉。

和潘金莲名誉侵权案件一样,都是同名同姓引发的名誉或是人格侮辱案件,这类案件如果也认定为侵权,那么,艺术就无法开展,广告词也就无法编纂。毕竟,在艺术创作中,难免会存在创造人名,如果和现实中的一般人名相吻合就被认定为侵权,那艺术创作将无以为继。而潘金莲名誉侵权案已经于3月21日开庭审理,法院将于4于19日宣判,在我们静候法院判决的同时,更期待法院以更好的论理来说明,潘金莲的名誉是否被被告侵犯以及为何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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