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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初探_顾舟(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8
摘要:此外,在上文提及的近似会议上,也有相关领导发表讲话或者作了报告:2001年烟台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发表了题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2002年上海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在上文提及的近似会议上,也有相关领导发表讲话或者作了报告:2001年烟台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发表了题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2002年上海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作了题为《认清形势,统一认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报告。2007年南京会议,时任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副院长李国光发表了题为《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的讲话。2010年济南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2011年杭州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发表了题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式,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的讲话。

除了会议纪要与领导讲话外,最初几次会议所讨论的一些文件,值得注意。如一次会议讨论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二次会议讨论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四次会议讨论了《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历次会议文件效力及适用

除了历次会议领导讲话或者报告之外,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可以看作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适用,均值得思考。

(一)会议纪要的效力及适用

如上文所指出,《杭州会议纪要》系属内部文件,并未正式对外公布,连最高人民法院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也并未收录。因此,此类会议纪要的效力究竟如何,很难评判。有学者认为,这些会议纪要属于司法潜规则的表现形式。从《杭州会议纪要》文本来看,有些问题甚至同时列明几种观点,说明针对这些问题并未形成共识,难以作出统一裁判规范,只是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某种参考意见,而非裁判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6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另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也明确规定:“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据此,“会议纪要”不可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民事裁判文书不可以直接引用“会议纪要”,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进行阐释。

具体应用的情形,可参见以下案例:

案名

 

案号

 

审理法院

 

具体情形

 

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5)民申字第181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规定的精神,因新城公司自2013年7月25日起已经可以行使案涉宿舍楼、厂房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将此作为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于明星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6)黑民申187号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关于“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的规定,李侠对诉争房屋的买卖权利应予保护。

 

邹平县码头建设有限公司与夏凤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6)鲁民申636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属于劳动政策的范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劳动政策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参照依据,故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主张应按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案件不能将纪要作为直接裁判依据······

 

与《杭州会议纪要》相比,《八民会纪要》的出台则要复杂得多。首先,如上文所述《八民会纪要》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即《四月征求意见稿》、《十二月征求意见稿》,其不再是对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简单记载。从文本内容来看,《八民会纪要》与征求意见稿差别较大,条文大为缩减,也不再同时列明几种意见。应该说征求意见稿所秉持的思路与《杭州会议纪要》相近,《八民会纪要》则仅仅选择形成共识的内容予以规定。其次,《八民会纪要》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2次会议讨论通过,据推测应该在2016年9月10日前后通过,但其正式发布是在2016年11月30日。再次,《八民会纪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正式公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专门就此进行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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