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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干货都在这里了_豫之鹰(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露心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7
摘要:6.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

6.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297号案例)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致使非法侵入住宅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297号案例)

关于特殊防卫

1、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对非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动、绑架等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一般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

2、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非针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对抢夺等针对物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就不能实施特殊防卫。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主要是强调暴力侵害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危害的现实性、急迫性和严重性。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实施特殊防卫,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的人身安全。特殊防卫是以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的,因此,特殊防卫所要保护的也必须是相等的公民的重大法益。只有他人的生命安全、重大的健康安全、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才可以视为相等的重大的法益。

3、“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刑事审判参考》第261号、40号案例

[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实践中相对较少,与正当防卫相比:(1)起因条件不同,不仅包括“正当防卫”要求的人为不法侵害,还包括自然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2)限制条件不同,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则可以主动为之;(3)对象条件不同,“受害”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是不法侵害者本人;(4)限度条件不同,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大防卫”则是无明显过限。

在生命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刑事审判参考》第495号案例

责任编辑:法露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