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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业律师参与项目法律服务之必要性_汪伦(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3
摘要:综上所述,一审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为保证产业园的尽快投产运行,选择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也是逼不得已的选择。乙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第五部分:二审

   综上所述,一审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甲公司为保证产业园的尽快投产运行,选择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也是逼不得已的选择。乙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第五部分: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现场不具备施工安装条件,致使乙公司无法进场,导致工期延误,但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60万元工程款及10万元的补偿金。2015年8月25日,甲公司取得电力局审核的施工图纸,由于施工图纸的调整导致部分设备变更,该调整变更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乙公司以此向甲公司提出巨额赔偿,甲公司在多次催告后乙公司仍将其作为施工的前提条件,拒不进场施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法应解除补充协议和施工合同。

另外,《产品采购合同》与投标文件相悖,乙公司放弃采购某开关公司的产品而购买案外人产品不符合常理,且购买的产品价格不低于某开关公司的价格;合同约定的95%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乙公司以该合同提出索赔,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部分:余论

单方解除工程合同,对于承发包人而言,都是非常慎重的选择。本案工程因施工图纸未及时审核通过,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建设,其责任理应在于甲公司,因为作为发包人其有提供施工图纸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本所律师在提供项目建设全程法律服务过程中,及时向甲公司出具法律意见,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先支付60万元的工程款及10万元补偿金,以取得乙公司的让步,但同时协议中约定在满足施工条件后,乙公司应无条件进场完成施工。此协议的签订,为此后甲方胜诉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乙公司在收到82.4万元工程款及10万元补偿款,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因设备部分调整,合同总价双方须重新协商,但此时乙公司主观上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其已拿到82.4万元工程款,不愿意再履约,又拿出与案外人之间的《产品采购合同》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咨询顾问律师应对方案时,我们提出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函,通知其进场施工,乙公司收函后书面回复,要求甲公司先行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否则不同意进场。在取得该份证据后,我们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研究后认为乙公司已明示不履行合同,且索赔的依据显然不能成立,甲公司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以确保产业园项目能及时交付投产。

一起原本“理亏”的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正是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最后却化被动为主动,取得胜诉。本案诉讼标的并不特别巨大,但其一波三折的过程,已充分证实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建设项目全程法律服务的必要性。(2016/11/22)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