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英美法系依据形式判断准则,一律承认瑕疵公司的权利主体资格,但并不表明无须追究制造瑕疵者的法律责任。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如果本法授权或要求申报的记录所载内容失实,因为信赖该失实记录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从签署该申报记录者或被指使代表其签署记录,且载签署时明知该记录失实的人获得赔偿。” ]这只惩罚瑕疵制造者的个人责任,而不轻易否定瑕疵公司法人人格的规定,显然是及其务实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它一方面确保了商事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制裁了瑕疵制造者,并且公正地避免了无辜的公司股东或其它参与公司之人受到不应有的法律牵连。所谓责任者自负其责,这是极好的例证。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在设立时,资本要全部或部分实收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在规范公司设立瑕疵方面,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其侧重点。然而由于公司设立程序与股东出资程序完全或部分的混在一起,使大陆法系下的公司设立相对而言较为复杂艰难,导致瑕疵公司出现概率明显大于英美法系,由此产生了众多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同时,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认为,公司契约就像普通法中的一般契约一样,如果其设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所设立的公司契约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这样易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为了避免以上不利后果,确保交易的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抑制公司无效诉讼的发生。公司设立无效的抑制方法有:事实公司理论、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理论、公司设立无效排除理论等。 1.事实公司理论 所谓事实公司是指当公司因为某种原因而最终无效时,公司无效仅自公司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产生向将来的效力,对公司过去所进行的交易不产生影响。是一种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方式消灭的无效公司。在事实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被宣告无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公司是基于股东欠缺缔约能力而被宣告无效的,则欠缺公司缔约能力的人可以以公司无效对抗其他股东,可以重新取得自己的全部出资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公司理论为法国司法所创设。《法国商法典》第368条规定,公司被宣告无效时,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法国民法典》第1844-15条规定,一旦公司被宣告为无效,则无效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公司无效不溯及既往地使公司自始消灭,仅公司契约不再履行。这样,公司无效实际上等同于公司解散,在公司无效判决生效之前,公司即便存在设立瑕疵,公司在事实上也是有效的。 2.程序合法化制度 在公司注册登记之后,如果人们发现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采取措施,责令公司矫正所存在的瑕疵,在所存在的瑕疵被矫正之后,公司无效的原因即消灭,公司即不得被宣告为无效。这就是法国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制度。为了抑制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发生,鼓励行为人提起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诉讼,《法国商法典》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引导人们将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化理论落实到实践中。首先,在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就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裁判之时,如果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已经消灭,则行为人所提起的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也即消灭;其次,法官受理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必须给当事人一定期限以采取有效措施来矫正无效公司瑕疵,只有在法定期限或依职权确定的期限届满后,瑕疵并未矫正时,方可应最勤勉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公司设立无效的裁判。根据法国法,除了公司目的不合法是不能矫正的原因之外,所有无效原因都是可以矫正的。 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亦有相关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6条规定:“有关企业经营范围方面的规定的缺陷,可以遵守法律和章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章程予以弥补。”由此可见,各国给予瑕疵公司自行更正瑕疵的权利是相通的,并且这种更正的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相对于无效或撤销之诉而言,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公司设立无效排除理论 法国《商事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仅得因为不合法的标的或原因或因为违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无效的原因而无效。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都可导致有限责任和股份公司设立之无效。这两个重要的公司形式的设立无效原因由国家以公司契约本身所具有的规则而无效。如果公司股东的同意存在瑕疵,或者如果公司股东欠缺缔约能力,则该种原因仅为无限公司和简单的两合公司无效的原因,而不得作为有法律的形式加以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之无效原因才可以认定为无效,不得任意为之。 四、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对公司设立无效的立法现状 1.我国对于公司无效设立的具体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公司是否因此无效?我国对此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我国不少学者及司法判例都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则所设立的公司应当无效,公司法人格自公司设立开始时起即无效。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几近空白,但《公司法》第199条和第200条对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效力还是稍加提及的。如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