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剖析了历史原因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应当准确定位融资租赁的本质功能,并加以监管的对象。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是一种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应在立法中规定由银监会统一监管。这一立法的完善,将会给融资租赁业的统一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民法中一种重要合同,其主要意义是使欠缺资金的承租人通过租赁的形式可以占有并使用其急需的生产经营设备,从而达到资金融通、搞活流通、促进生产的效果。全面、正确认识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广大司法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研究,确保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面正确理解与依法科学判断。 [参考文献] [1]韩德培、马克昌总主编、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73页至第475页。 [2]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1页至第697页。 [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教学版),民法.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组织编写,2012年12月第1版,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22至123页。 [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第213页至214页。 [5]闫海、尹德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39页。 [6]王豫川:《金融租赁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9页。 [7]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7页。 [8]龙翼飞:《新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03页。 [9]张帅:《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2016年1月-8日载江苏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