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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证券法上关于“股权分布”的规定存在“句不达意”、“有而不用”的尴尬问题,以及与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不相协调,因此笔者建议应将证券法上关于股权分布的条文加以修改,即改“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证券法上关于“股权分布”的规定存在“句不达意”、“有而不用”的尴尬问题,以及与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不相协调,因此笔者建议应将证券法上关于股权分布的条文加以修改,即改“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或者借鉴国外,采用股东人数、股份市值、交易量指标等多种标准来界定股权分布从而实现立法的与时俱进,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结论

  本文通过对《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规定的详细论述、分析,从证券法的条文本身对“股权分布”进行理解和阐述,并结合沪深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外关于“股权分布”的相关规定及表述,认为为了摆脱我国证券法“股权分布”的规定“句不达意”、“有而不用”的这种尴尬局面,以及为了与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相协调,而应该对证券法的相关表述作出修改,以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实现立法语言的科学化和立法内容的与时俱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