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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而第二类,公司上市之后的股份的公开发行,其实也就是第一类的公司具备上市条件之后上市的这一阶段。要确定这一类公司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也就是所说的“持续上市条件”,则要根据此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再加上前

  而第二类,公司上市之后的股份的公开发行,其实也就是第一类的公司具备上市条件之后上市的这一阶段。要确定这一类公司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也就是所说的“持续上市条件”,则要根据此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再加上前面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可以查阅第一类情况下相关财务报表所做的记录)计算确定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从而判断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否发生变化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从对证券法条文本身的理解来看,公司的持续上市条件的确定并不能现实确定地反映公司的公众持股状况,无法体现上市公司所要求的股份具有“公众性”、“分散性”的特点,其顶多只能算是公开发行股份的历史总数,从其计算确定的方法而言仅是各次公开发行股份数的加权而已,而不是现实总数。而这是与证券市场本身要求的透明快捷直接及证券立法的原意相违背的。所以,证券法的该条表述应该有所变动,而不应再用“公开发行的股份”这一表述来界定股权分布。

  三、国外关于股权分布的表述及规定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编纂的《上市规则》(俗称《黄叶书》)列举了所有与上市有关的规则和条件 。其中关于股权分布的规定是公司在本国交易所得注册资本应超过70万英镑,且至少有25%的股份为社会大众所持。关于“公众”的定义,伦敦证交所认为,下列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不被认为是公众持有的股票:(1)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2)与公司或子公司董事相关联的人员;(3)员工持股激活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任何董事和员工所建立的养老基金的信托人;(4)持股达到5%或超过5%的人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