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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香港联合交易所是世界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被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接纳为会员。它的《上市规则》不但规定了公司首次上市的程序,也规定了所有上市公司及董事应负有的若干持续责任 。主要有四大上市条件:㈠适宜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世界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被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接纳为会员。它的《上市规则》不但规定了公司首次上市的程序,也规定了所有上市公司及董事应负有的若干持续责任 。主要有四大上市条件:㈠适宜上市;㈡营业记录及管理层的持续性;㈢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公众人士持有。但非常大型的公司,公众人士持股比例可适当减少,一般在10—25%之间;㈣预期市值必须在一亿港元以上,公众持股的预期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同时还规定任何情况下股东人数不得少于300人。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很严,其上市主要要求有:公众持股量不少于110万股;股东人数不少于2000名;公众持股市值不少于1800万美元;以及其他的一些财务要求。如果股东总数少于100人,纽约证券交易所将考虑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世界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它规定,公司如果上市股份少于4000个交易单位或者截至最近两个商业年度的年底,“特别少数”持股比例超过75%或90%公司将会面临退市。另外,还根据交易量的大小确定最少股东人数,若不满足规定,也会终止上市。总之,它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多伦多也是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它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和股权要求为最低发行股份1000000股,由不少于3000名公众股东持有;由公众持有的发行股份数量的市场价值不能少于10000000加元。

  申请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每股发行单价不能低于二角澳元,至少有500个股东,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值不能低于2000澳元。

  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股票面值的不同,对公众最低持股比例以及每位投资者的最低持股比例或市值作出规定。

  从上述各大证券市场的规定来看,对公司上市的条件以及股权分布标准的规定均是由证券交易所加以规定的,而没有更高一层的上位法;股权分布标准以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人数、股份市值、交易量指标来确定和规定,且都采用了“社会公众持股”这一表述,而没有用“公开发行的股份”。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们证券法也应采用“社会公众持股”这一表述来界定股权分布。或者说,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在证券法中把这一规定取消,而交由证交所加以规定,从而更好的确认并保护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自律管理地位,为处理和解决实践中因频繁变化的股权结构引发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弹性和空间。

  四、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