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宏观理论建设如何逻辑自洽,都是为了完成具体事务而进行。笔者看到很多关于审执如何分离的理论论述,也都域内域外引经据典,考证丰富,但在作为一线的执行实践法官看来,在国家立法真正完善起来之前,这些理论论述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帮助似乎都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笔者才完全从实践角度出发来考虑审执分离模式问题。按照前述分析得出的审执在法院系统内有限分离的模式,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省级执行机构。 1、首先设立省级执行机构,再以市一级法院辖区为准,将全省划分为若干个执行辖区,设立市一级执行分支机构。人员基本从全省各级、各家法院执行局中调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