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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硬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则难在警力、装备不足和看守所的消极配合上。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工作必须由执行员承担,执行员属于法官序列,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与警察专业出身的法警在能力和术业专攻上存在很大区别。但

  硬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则难在警力、装备不足和看守所的消极配合上。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工作必须由执行员承担,执行员属于法官序列,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与警察专业出身的法警在能力和术业专攻上存在很大区别。但由于历史上法院系统的法警配备主要满足刑事审判的需求,人数相对较少,难以顾及日益增长的执行需求。现在越来越多的执行案件需要通过变现财产才能执结,很多被变现财产的强制迁出、强制交付都需要法警才能完成,法警作为执行辅助人员没有独立办案地位,法警工作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其工作积极性有限,所以在法院内部还需要通过多方协调才能组织法警有效参与执行。笔者所在法院,法警编制只有10名,他们既要完成每天的刑事审判押解、值庭任务、其他民商事审判的警戒任务、全院的安检任务,还要完成协助执行的任务。执行局日平均可以调用法警2名不到,而且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到位,想要进行一次强制迁让,除了早早与法警队预约以外,甚至还需要到其他法院、上级法院借调人手。除了法警人数不足,驾驶员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法院。由于执行员不像警察那样经过专门的驾驶训练取得驾证,不能或者法院不允许兼驾,执行员外出执行都需要申请驾驶员。笔者所在法院执行局共配备4辆车,平均3名执行员一辆车,车辆和驾驶员由于考核机制不健全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随时到位。这样的装备配置,难以取得动如脱兔的执行行动力。如果说这种内部的矛盾尚可以通过法院高层领导的协调来解决,那么与司法部门主管的看守所的配合更是难上加难。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执行员需要送拘一名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比如看守所要求被送拘者不能年纪太大,不能患有传染疾病,必须有钱支付伙食费否则需要执行员垫付,送早了、送晚了都不收,等等,不一而足,常常让执行员有一种“办公事如同自家建房子一样困难”的感觉。以致于执行员不愿意送拘被执行人,因为从法院到看守所车程来回3小时,运气不好送过去遇到看守所换班在看守所可能需要1个小时。可以说面对看守所,法院是实实在在的弱势部门。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