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说将执行权分为三种权能,决定(命令)权能、实施权能和裁判权能。很明显,决定权能、实施权能应当是针对执行争议以外的执行事务的处理,裁判权能则专门针对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于执行实践来说,执行工作以效率为先,同时兼顾公平,所以把裁判权能单列出来有其客观需求。但决定权能和实施权能,实际都是国家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力的体现。这种强制力,在实践过程中,最明显、最关乎效率的区别的不是决定与实施的区别,而是“文”和“武”的区别,即强制执行是通过谈话、送达相关文书即可完成,还是必须使用暴力才能完成。这两种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完全不同。前者注重的是法律文字、逻辑水平,一般一至两名执行员即可完成,后者注重的是体力、体格、装备和人数。因此,从执行实践需求来分,执行主要工作可以分类为:1、软强制执行,即以财产查冻扣、限制消费、出境、执行谈话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过程;2、硬强制执行,即以拘留、强制迁让、交付等暴力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过程;3、执行争议的处理,即为了在执行中真正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正视来自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居中裁判处理的过程。 二、“执行难”主要形态 上述分类模式下,可以对执行难真正难在哪里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软强制执行难,主要难在全国没有广泛统一的查询系统和查询模式。面对巨大的““查人找物”需求,立法上除了相关机构必须配合的笼统规定以外,没有具体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各家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公安信息拥有部门,完全取决于与各省、市法院的交情和自身责任意识,来决定协助还是不协助,协助的快还是慢。上海法院已经可以在法院办公室,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联网,足不出户地完成查询、冻结、扣划。笔者所在法院则必须到银行进行冻结、扣划,每次冻结、扣划需要两名法官到场,办理流程不含在途时间,短则30分钟以上,长则2个小时或者更多。有报道称某些法院采用集约化模式进行查、冻、扣工作,大大提高了效率。但殊不知,笔者所在法院即使确定专人负责查询,协助部门尤其是车管、房管部门拿到一叠查询单后,也会回复“一次性做不完,过段时间来拿结果”,过两天再去问,协助部门还没有开始着手呢。理想的做法是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必须配合法院的查、冻、扣工作,即使这些部门其他工作任务很繁重,也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在收到法院查询等指令后,优先处理,及时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