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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官司更明白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义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5
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让官司更明白
  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日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这次庭审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法院为原告、被告请来了一位特殊的“嘉宾”——鉴定人,为原、被告双方对伤残鉴定存有的异议接受质询,并为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客观真实的阐述。

  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证据问题的一种客观公正的手段。以往,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全国鉴定人出庭率只有3%到5%,虽然逐年有相对上升的趋势,但是整体出庭率低仍是不争的事实。如此低的出庭率导致质证常常得不到保障,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核,最终也不易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将得到充分保障,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同时,这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成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解答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鉴定结论是否正当需要经过诉讼双方的质证与法庭的最终认可。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对象等一系列问题直接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才能保证鉴定结论证据的可靠性。此外,由于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询问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不能当庭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反复委托重新鉴定,这不仅浪费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资源,而且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在现实审判活动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庭审活动中,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予以正确引导,确保当事人不是无端地提出异议。其次,作为鉴定人,其鉴定行为应当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之外,避免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遵守职业道德,对鉴定意见负责,确保公正,认为可能有异议的地方,应当附相关说明。再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也需要认真分析,确保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最后,要依法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对出庭作证鉴定人的安全给予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保护。必要时可借鉴外国的改变鉴定人身份、姓名、住址的措施。

责任编辑:黄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