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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效的“炒房合同”划出红线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英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1
摘要:为无效的“炒房合同”划出红线
  房产监管等部门也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标准范本,为民众提供审核保护。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笔者以为,应该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评判天津的这些案例。“炒房者”貌似提供了中介服务,却又成了合同的当事人,从实质上介入了合同,且准备通过倒手赚取房屋交易差价。“炒房合同”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属于特殊的标的物,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依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在“炒房合同”中,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即实际买房人,最终由实际买房人支付价款,由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炒房者”没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也不是真正的买房者,只是一个利用信息优势和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倒房的逐利者。“炒房合同”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的要件、特征,法院确定“炒房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

  从经济角度看,在主流炒房行为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最大的炒房行为中,炒房者大都是真实的购房者,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他们往往还取得房屋的产权手续。天津的这些案例确定的炒房行为只是一种中介倒房赚差价的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炒房行为,对此类中介炒房行为即便有所遏制,对全面遏制炒房行为的贡献也有限。要从根本上遏制炒房行为,还须利用法律、政策手段综合调控。

  天津的案例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无论是卖房还是买房,都要多个心眼,多一点维权意识,多研究研究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别掉入中介炒房者设下的圈套,吃了亏。同时,房产监管等部门也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标准范本,为四不像的“炒房合同”划出红线,并在登记环节严格把关,为民众提供审核保护。

责任编辑: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