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被上诉人余绍火、濮艳作为友邦公司董事应对友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在二审上诉的理由中未予提及,且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查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丰利公司抽逃出资、被上诉人益飞公司、林永彬、田歌虚假出资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余绍火、濮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一并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上诉人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