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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丰利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益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被上诉人余绍火、濮艳作为友邦公司董事应对友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在二审上诉的理由中未予提及,且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查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丰利公司抽逃出资、被上诉人益飞公

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被上诉人余绍火、濮艳作为友邦公司董事应对友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在二审上诉的理由中未予提及,且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查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丰利公司抽逃出资、被上诉人益飞公司、林永彬、田歌虚假出资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余绍火、濮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一并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上诉人浙江鹿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伟

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