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