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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原告的工商档案。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于2002年3月12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项目为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改造、保养等;2、中国电梯协会会员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中国电梯协会会员;3、原告网站,

1、原告的工商档案。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于2002年3月12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经营项目为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改造、保养等;2、中国电梯协会会员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中国电梯协会会员;3、原告网站,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网站投入及宣传、业务发展区域等情况;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拥有多项电梯产品专利;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证书、企业技术中心等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高科技企业,注重科技创新发展;6、商标注册证,该证据拟证明“巨立”为原告的注册商标;7、苏州名牌产品证书、苏州知名商标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的“巨立”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8、中国绿色节能环保品牌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的“巨立”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较高;9、广告合同,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对广告的投入持续、巨大;10、中国电梯交易网上线运营服务通知,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加入电子商务,拓展业务发展方式;11、原告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12、重合同守信企业等荣誉证书、贯标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的良好声誉;13、ISO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的产品及服务有着国际化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14、2012-2014年销售业务统计表及部分发票,该证据拟证明原告在被告注册地电梯市场占有份额并具有一定知名度;15、律师服务合同及发票,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郑州巨立公司对原告苏州巨立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两者在行政规划及经营范围不一致,被告不构成侵权;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3、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网站系由原告自己建立,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依法注册后取得,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侵权;5、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由江苏省颁发,并在被告合法注册后取得,不能代表原告在江苏省外的知名度;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没有生产销售电梯,不存在侵权;7、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由江苏省及苏州市颁发,且系在被告合法注册后取得;8、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任何企业均可申请环保认证,不能代表原告的知名度;9、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大部分是在被告合法注册后签订的,且投放广告不能证明其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10、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1、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在2013年在各地注册成立的分公司,且河南地区分公司名称与被告名称有显著区别;12、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大部分是昆山市颁发,不能证明在江苏省外的知名度;13、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企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与企业名称权无关;14、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自己统计,被告未对其造成任何影响,原告在河南的销售额不能体现其知名度;15、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侵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