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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峰。 委托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峰。

委托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巨立公司)诉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巨立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巨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同刚,被告郑州巨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巨立公司诉称:原告苏州巨立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专业的电梯生产、销售企业,是中国电梯协会会员,经营项目为:电梯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电梯配件、五金电器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苏州巨立公司秉承“诚信经营、不断进取、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创立、维护自身的“巨立”品牌形象,以先进的技术、优质的产品、高效的管理、完善的服务,为全球客户提供各类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服务,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已遍布国内各大中城市和欧洲、东南亚中东、非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苏州巨立公司一直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成立技术研发机构,拥有专利技术近20项,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三期厂房工程已建设完成,员工人数近400人。

苏州巨立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梯产品一直使用“巨立”作为商标,并于2009年取得商标注册证。早在2008年苏州巨立公司的“巨立”牌客货电梯、自动扶梯就被认定为苏州名牌产品。“巨立”在2012年又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更被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中国绿色环保循环发展中心推介为“中国绿色节能环保品牌”。

苏州巨立公司也很注重宣传广告效应,在企业形象设计、网站、展览广告灯宣传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资金,并支持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苏州巨立公司无论在社会形象,还是在“巨立”的品牌形象上在国内外电梯行业中都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郑州巨立公司却冒用苏州巨立公司的“巨立”注册商标及字号,用于其自身企业名称,致使电梯产品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对二者提供的电梯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严重侵害了苏州巨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州巨立公司:1、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巨立”字号,且不得使用与“巨立”相似的其他字号,并消除影响;2、书面向苏州巨立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苏州巨立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苏州巨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