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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郑州巨立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州巨立公司企业名称系合法登记注册,被告在2010年合法注册时,原告仅仅是江苏昆山市的一个中小企业,在全国以及河南无任何知名度,原告至今在行业中也不具

被告郑州巨立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州巨立公司企业名称系合法登记注册,被告在2010年合法注册时,原告仅仅是江苏昆山市的一个中小企业,在全国以及河南无任何知名度,原告至今在行业中也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认定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程度,原被告之间从未因名称问题引起市场或相关消费群体的混淆或误认,也从未因名称问题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综上,原被告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行政区划、经营范围等要素均不一致,两者显然不属于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被告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巨立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该证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经营范围不同。

原告苏州巨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之间经营范围有部分相同,被告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苏州巨立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和滨;注册地址: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注册资本:10580万元;经营范围:电梯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电梯配件、五金电梯批发、零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