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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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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10月18日,宝汇公司付款2500元给邦信河南分公司,邦信河南分公司开具发票。2012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下发宝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申请日期为2012年12月1

2012年10月18日,宝汇公司付款2500元给邦信河南分公司,邦信河南分公司开具发票。2012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下发宝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申请日期为2012年12月11日。注:本通知书仅表示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示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2013年12月16日工商总局下发宝汇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0817707号汇宝商标近似。(见第1385期《商标公告》)与哈尔滨市汇宝饮料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18048号汇宝商标近似。(见第847/859期《商标公告》)与浙江汇宝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833717号汇宝商标近似。(见第1105/1117期《商标公告》)与苏州宝汇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77529号宝汇BOHUITRADE商标近似。(见第1314/1326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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