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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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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邦信河南分公司答辩称:1、宝汇公司起诉状中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商标注册不下来全额退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委托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30日宝汇公司提供申请材料,2012年12月20日邦信河南分公司

被告邦信河南分公司答辩称:1、宝汇公司起诉状中“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商标注册不下来全额退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委托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30日宝汇公司提供申请材料,2012年12月20日邦信河南分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受理通知书,邦信河南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2、宝汇公司主张退还商标注册费2500元及赔偿损失20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宝汇公司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宝汇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宝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部分证据:第一组证据:1、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及其附件。证明邦信河南分公司在设计合同时就有陷阱,有不公平条款。合同备注:“如商标受理通知书未下发全额退款”。签订合同时宝汇公司没有看到“知识产权委托合同背面条款”,这些条款不在合同附件里,这些条款没有与宝汇公司协商一致,邦信河南分公司也没有告知并要求原告签章确认,该部分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2、邦信河南分公司开出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收费发票,面额2500元。证明宝汇公司与邦信河南分公司之间2012年10月18日签订委托合同并付款;3、注册商标标识;4、注册商标查询信息。证明邦信河南分公司2012年12月11日才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主观上有明显过错。第二组证据:1、录音资料6页。证明宝汇公司商标如果有机会复审,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很大,邦信河南分公司造成宝汇公司丧失复审机会;2、商标总局关于商标申请的方式。证明邦信河南分公司告知宝汇公司驳回事宜时,宝汇公司已经没有机会申请复审了;3、上海市工商局查处本市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业务案2份。证明邦信河南分公司曾被工商局查处并处罚18万元,有采取不正当经营、违法经营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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