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证据:第一组证据:1、委托设计协议及设计作品;2、装饰工程设计合同;3、茶叶罐委托加工合同;4、委托设计的宣传册及制作的实物12份。证明宝汇公司为打造品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心血,已形成自己独立的品牌意识和文化,为打造品牌商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组证据:1、企业无线互联网扶持平台服务合同;2、授信证书照片;3、宝汇公司网站截图;4、中国茶庄行业平台网站手机版和电脑版截图;5、宝汇公司茶庄网站截图;6、百度查询互联网查询截图;7、中国茶庄行业平台移动互联网商业计划书;8、河南电视台授予宝汇公司战略合作单位的牌匾照片;9、独家代理授权书照片。证明宝汇公司在互联网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商标没有注册下来造成很大损失。补充证据:类似商品注册商标10份。证明商标局对该类似商标都注册过,而邦信河南分公司申请前没有如实告知类似商品注册商标的查询情况。 经庭审质证,邦信河南分公司对宝汇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第一部分证据: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现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邦信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时间要早于这个日期,而且由于宝汇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全,中间耽搁了时间,邦信河南分公司是在宝汇公司提供了全部资料后,及时提交申请的。第二组证据:对证据1认为录音资料不完全,邦信河南分公司在2013年12月19日收到驳回通知,23日上午通知了宝汇公司,30日邦信河南分公司最后一次通知宝汇公司,而且复审截止日期是2014年1月4日;对证据2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第二部分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邦信河南分公司无关。对补充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本案商标被驳回是国家商标局作出的,不是邦信河南分公司能决定的。 邦信河南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商标驳回通知书;3、商标驳回清单。证明邦信河南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而且复审截止日期是2014年1月4日,邦信河南分公司通知了宝汇公司。 经庭审质证,宝汇公司对邦信河南分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了申请日期是2012年12月11日,并不是2012年10月30日,而且宝汇公司没有收到;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对证据3宝汇公司不知道,认为没有通知宝汇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宝汇公司与邦信河南分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委托合同》,合同载明宝汇公司委托邦信河南分公司就“宝汇+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并支付报酬2500元。合同备注:如商标受理通知书未下发全额退款。合同详细内容见附件,宝汇公司同意本委托项目可由邦信河南分公司的关联专业事务所或公司承办。知识产权委托合同附件内容:注册事项:宝汇+图形。项目:商标注册。类别:第30类。注册费:2500元。知识产权委托合同背面条款约定:第一条宝汇公司的权利义务: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宝汇公司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进行询问,咨询相关具体问题,查询业务进展程度。2、宝汇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如实有效地提供办理本合同事项需要的一切资料及其他证据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一切资料都真实有效。凡属因宝汇公司提供资料的虚假伪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国家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次代理行为无法完成,宝汇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3、宝汇公司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以书面通知邦信河南分公司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但宝汇公司应缴纳(含已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4、因国家行政机关按本国法(含行政规定)做出不利于宝汇公司的一切判决、命令、裁定等,均由宝汇公司独自承担该法律后果。5、宝汇公司保证本合同正面提供的联系方式稳定可靠。因上述资料的改变造成的无法及时通知、无法投递等后果,由宝汇公司承担。6、宝汇公司应按照本合同正面所记载的款项数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至邦信河南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7、本合同终止时,宝汇公司有权收回邦信河南分公司持有的属于宝汇公司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软件代码、设计图纸以及其他的相关资料。宝汇公司有权允许或禁止邦信河南分公司对上述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进行公开或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条邦信河南分公司的权利义务:1、邦信河南分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办理本合同的具体委托事项,按时完成相关的申报及投递业务。2、对本合同委托事项中需要提交的商标标识,邦信河南分公司可提供查询及专业评估服务,但最终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以本合同正面条款所选择的具体服务项目为准。3、邦信河南分公司应认真负责的完成本次代理委托事项的申报、收集材料、举证等事务,提供相应的咨询及问题解答服务,依据案件的具体进程提供及时全面汇报,告知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4、邦信河南分公司对本次委托事务涉及的商业秘密享有知悉权,对宝汇公司提供的本次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料、技术图纸、方案、信息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保密责任。上述资料在合法商业秘密期间,未通过宝汇公司的书面同意,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5、因邦信河南分公司自身原因给宝汇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邦信河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次委托合同邦信河南分公司收取的代理费金额。6、因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原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次委托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邦信河南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7、邦信河南分公司在代理业务中,通过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上公告、快递等方式告知宝汇公司本次业务的进程、变更等事项,若宝汇公司没有给予书面的明确同意或反对,视为默认同意邦信河南分公司对本次业务的处理。第三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因合同双方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一方过错导致第三人损失,有过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