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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与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二审还查明,1、三生三味公司陈述,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公司享有麒麟店转让前的全部股权,但实际上仅对麒麟店享有45%的股权,李帆享有该店55%的股权,公司将45%的股权转让后,李帆享有该店的全部股权。云轩店陈述,

二审还查明,1、三生三味公司陈述,工商登记上显示的,公司享有麒麟店转让前的全部股权,但实际上仅对麒麟店享有45%的股权,李帆享有该店55%的股权,公司将45%的股权转让后,李帆享有该店的全部股权。云轩店陈述,股权转让前,麒麟店整体都属于三生三味公司。2、云轩店陈述,汪伟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李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签发员工工资,钱是公司支付的。三生三味公司陈述,股权转让前,李帆是代表公司发放工资。3、三生三味公司陈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麒麟店全部由李帆经营。云轩店对此不予认可,陈述,转让后仍然是公司在经营,一直经营到2012年2月1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因从汪伟到麒麟店上班开始一直到2012年1月,均是由三生三味公司在代扣汪伟的培训费用等,故2012年1月之前,汪伟与三生三味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但汪伟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与云轩店建立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本案中,麒麟店通过股权转让及个体工商注册等进行了变更,但并未改变汪伟一直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事实,由于云轩店是由三生三味公司分立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麒麟店与汪伟在之前的劳动争议及云轩店与汪伟之间的劳动争议均应由现用人单位即云轩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云轩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

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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