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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与江北区三生三味云轩餐饮店、重庆三生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证据显示汪伟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11年6月为1431.88元、7月961.30元、8月937.28元(含培训费100元)、9月1750元(含培训费100元等)、10月1887元(含培训费100元等)、11月2414.55元(含培训费100元)、12月1525.39

证据显示汪伟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11年6月为1431.88元、7月961.30元、8月937.28元(含培训费100元)、9月1750元(含培训费100元等)、10月1887元(含培训费100元等)、11月2414.55元(含培训费100元)、12月1525.39元(含培训费100元)、2012年1月2322.05元(含培训费100元)。证据没有显示,汪伟2012年2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2012年3月5日,汪伟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三生三味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该委逾期未予立案受理。汪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汪伟在一审中诉称,我是2011年6月l日应聘到三生三味公司工作的,期间担任前厅主管一职,双方约定我的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期间我曾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拒绝。2011年10月27日,三生三味公司董事长王晓夏与李帆达成转让协议,转为李帆为汪伟的实际用工主体。2012年2月6日起,李帆成立云轩店,实际用工主体变更为云轩店。我与李帆约定的工资是月1600元。2012年2月23日,我被云轩店无故解雇。云轩店称我与其是试用关系,不是事实。原审被告拒绝支付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应当向汪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6400元。综上,请求:判令由云轩店、三生三味公司支付汪伟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400元。

三生三味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一、三生三味公司和云轩店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汪伟被解雇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系云轩店而非三生三味公司。因此,三生三味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应驳回汪伟对我司的起诉。1、三生三味公司麒麟店系三生三味公司出资45%的股权联合李帆组建的团体进行实际运营。2011年10月27日,由于三生三味公司与李帆团队合作产生分歧,三生三味公司退出了麒麟店的实际经营,将其出资的45%股权转让给了李帆,并在协议的第三条当中约定了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帆承担。至此,三生三味公司与李帆间就麒麟店的资产进行了盘点和移交。2012年2月6日,李帆及其团队经过约3个月的筹备工作,注册成立了云轩店。此情况说明,汪伟被解雇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云轩店。2、在云轩店筹备期间,由于李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汪伟与李帆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另,由于三生三味公司麒麟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于2011年10月27日转让给李帆,因此,三生三味公司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应当向汪伟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应由李帆及云轩店全部承担。二、汪伟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有误,法院应根据汪伟及云轩店提供的证据予以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汪伟提供的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收入明细表,汪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495.13元,因此,汪伟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以1495.13元的基数进行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为1495.13×(8-1+0.79)="11"647元。另,汪伟在2011年10月27日之前的基本工资是1600元每月,之后就不清楚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汪伟针对我方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