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能量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林鸿姣 代理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郝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