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文喜与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喜,男,1953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喜,男,1953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202-206、208-209。

法定代表人林忠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文喜因与被上诉人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卡地斯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108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文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被上诉人卡地斯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2日,卡地斯帕公司(甲方)和吴文喜(乙方)签订《代理合同》,就乙方代理甲方“卡地斯帕智能床垫”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重庆市代理合作商,甲方承诺此类级别的代理商在该区域只设乙方一家。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时间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止,协议期满未续订,则乙方应于结束营业日起十日内,自行撤除与甲方及其代理产品相关的标牌、图形以及相关设计、标签或其他营业象征。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代理费28万元、年度管理费8000元。乙方每累计进货200台产品时,即返还2000元(返现金),直到此代理费全部返还乙方后即止。乙方可以在所授权区域内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商业模式发展特约经销商或次级行政区域内的代理,须报请甲方备案存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系列产品价格体系,乙方不得向代理区域外的经销商(代理商)及第三方的同类非本品牌市场提供产品,并维护甲方的商品、商标等权益不受侵害。甲乙双方可共同在重庆区域内发展下级代理商,甲方发展的代理商由甲方收取80%代理费,由甲方负责首批铺货,乙方收取20%代理费。乙方发展的代理商由乙方收取80%代理费,由乙方负责首批铺货,甲方收取20%代理费。甲乙双方后期在重庆区域内发展的下级代理商,除首批铺货外,二次进货必须从乙方代理商处购货。

合同签订后,吴文喜向卡地斯帕公司付款288000元,卡地斯帕公司向吴文喜发送了部分货物,卡地斯帕公司已向吴文喜返款85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吴文喜提交的证据显示:1、2011年11月4日,卡地斯帕公司与案外人詹智毅就“卡地斯帕智能床垫”系列产品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区域为重庆市万州区,包括梁平县、开县、云阳县、忠县、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等,授权期限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4日;2、2012年1月18日,卡地斯帕公司与案外人丁建波就“卡地斯帕智能床垫”系列产品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区域为重庆市梁平县,授权期限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31日;3、2012年1月26日,卡地斯帕公司与案外人谢实明就“卡地斯帕智能床垫”系列产品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区域为重庆市忠县,授权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