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二、驳回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通信息公司、文通科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文通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文通科技公司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商号的请求不正确。2、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通科技公司赔礼道歉不正确。3、一审法院判决文通科技公司赔偿我方三万元数额过低。 文通科技公司针对文通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不认可对方的上诉请求,我方也已针对一审判决上诉。 文通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文通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起诉时案由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但是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并无具体参照或计算方法,明显过高。 文通信息公司针对文通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坚持上诉意见。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文通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董贵强的证人证言并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文通信息公司只是一个外壳而已,从2009年开始文通信息公司就不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原来文通信息公司的知识产权、售后服务、之前的客户等都转到了文通科技公司。文通信息公司承诺不会追究文通科技公司责任。文通信息公司质证称,对于董贵强的诚信度不予认可。因董贵强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都说不清楚,所以我方不予认可。根据我方查询,董贵强和文通科技公司的法人沙建辉将我公司知识产权非法转让到文通科技公司,因此两者存在利益关系。文通信息公司、文通科技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