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4日,文通信息公司出具《授权书》,表示:文通信息公司同意授权由丁晓青、沙建辉、刘长松、王泽武、张岩共同出资成立的文通科技公司使用“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字号,成立新企业。 2013年4月22日,经文通信息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有关网站上的部分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491号公证书(简称3491号公证书)记载:网址为的网站“关于文通”栏目中载有“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等内容;“公司荣誉”栏目中载有“1992年-2011年北京文通公司获奖情况”,其中包括各年度所获奖项;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搜索,点击相关搜索结果进入“智联招聘”网站,其中显示有“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公司介绍中载有“发展历程:1992年——公司成立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清华校企),2000年——公司重组北京清华紫光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华紫光),2008年——公司重组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文通科技)”等内容,点击招聘信息中的公司官方网站,进入文通科技公司的网站;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搜索“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搜索结果中对应的网址为;在阿里巴巴网中输入“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在公司联系方式中显示公司主页网址为等等。 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文通科技公司出具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28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记载:经查:当事人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网址:)中的“关于文通”的网页内容中,有“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国内外知名的OCR技术生产商、文档影响技术和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也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首批入园企业、北京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多次荣获国内外各项大奖,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奖项,并因技术的创新性而获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TIPS)发明创新科技之星……”等的宣传内容;在“公司荣誉”的网页内容中,列出了1992年-2011年文通科技公司获奖情况,而实际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只取得2009年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证、201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示范百强企业”、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011年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金奖的奖项和资质证书,其他奖项和资质证书未取得。当事人承认在上述网站中的宣传是为了增强行业竞争力,提高知名度,网站上的宣传存在虚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文通科技公司对该决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