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通科技公司另提交了2013年1月、2014年1月其获奖证书及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361号处罚信息,以证明文通科技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而文通信息公司自2010年起至2013年7月3日止并无真实办公场所、早已不实际经营,故文通信息公司无损失。文通信息公司认为获奖证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工商处罚信息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该处罚仅针对2010年至2013年7月3日且不能证明其无实际经营及收入。 一审庭审中,文通信息公司表示其起诉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以上事实,有文通信息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撤回授权通知书》及快递单、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书、文通科技公司提交的裁定书、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文通信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文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中以及在第三方网站的宣传、搜索中使用了文通信息公司的名称、历史、荣誉等。文通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文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文通信息公司的名称、历史、荣誉等进行宣传,对文通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通信息公司辩称文通科技公司逐渐退出相关市场、未实际经营,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文通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已经过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文通信息公司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且文通科技公司在接受处罚后仍存在相应虚假宣传行为,文通科技公司虽辩称其已改正,但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文通信息公司要求文通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文通信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文通科技公司的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文通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法院将酌情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文通信息公司的主张。 文通信息公司要求文通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文通信息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通信息公司要求文通科技公司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其作用在于消除自然人人身权利被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文通信息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不具有遭受精神损害的基础。故法院对文通信息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