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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格管道有限公司与郑信照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上诉人也未曾催告被上诉人合同如何处理或解除与否,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合理期限,理由不足。同时,根据商标局2011年6月2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转让申请改正通知书》,协议书所载两个商标,即第6275789号“沪洁HUJIE”商标、第6296036号“沪洁HUJIE及图”商标与第8397321号“沪洁及图”商标、第4145564号“沪洁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构成类似。可见,该四个商标具有一定关联性。对该四个商标中的其中一个商标提出主张,均会对另三个商标形成影响。协议书所载的两个商标,其中一个第6275789号“沪洁HUJIE”商标于2012年4月1日被商评委撤销,另一个第6296036号“沪洁HUJIE及图”商标于2012年5月18日被商评委部分撤销。2012年10月23日,被上诉人的关联企业对上诉人的第8397321号“沪洁及图”提出争议申请,2013年12月23日,商评委对该商标作出部分撤销的裁定。由此可以认为,被上诉人对于“沪洁”系列商标至少至2013年12月23日一直处于积极主张权利的状态。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仍在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内,其据以提出返还转让款的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得当,应予支持。此外,协议书所载的其中一个商标,即第6296036号“沪洁HUJIE及图”商标,商标委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裁定是部分撤销,该商标在非纺织用塑料纤维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未有证据显示该商标已全部无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作出的时间是被上诉人明知标的灭失的时间,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郑信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