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主视图、立体图看,原告专利的炉体与支架的高度比例和被控侵权产品的高度比例不同,烤架的网格形状不同,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在整体外形设计上仍构成近似。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通过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工作人员作出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并制作了公证书。该过程真实、合法,对被控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店铺购买的事实具有较强证明力。被告对原告在庭审中现场出示的公证实物包装、封条完好无异议,且对该实物系购买自被告淘宝网店铺无异议。据此,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虽然被告抗辩其产品系根据案外人应新伟专利号为ZL20113032××××.0号烧烤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造,但该专利申请、公告日均晚于涉案的原告专利申请日,被告亦未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原告专利授予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否采用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故被告乐悠臣公司销售了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及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上述事实成立,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