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电缆公司举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送货单》11份、录音材料、陶斌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鑫泰建设公司付款的事实,能够认定三峡电缆公司向鑫泰建设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供货641707.09元的事实。三峡电缆公司送货地点为西郊支路联发佳园以及三峡电缆公司向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并不能否定三峡电缆公司不是向鑫泰建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不同意鑫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鑫泰建设公司认为福建鑫泰建筑集团重庆分公司等是本案当事人,以及三峡电缆公司在本案中的送货系向黑马消防公司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案件的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由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永鸿 审 判 员 徐晓瑮 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其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