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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鑫泰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力扬公司作为发包人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海兰云天·六期工程·度假公馆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总承包

另查明,鑫泰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力扬公司作为发包人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海兰云天·六期工程·度假公馆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场地清理、地下部分、土方回填工程、B区桥台、主体结构工程、内外墙砌筑工程、楼地面及墙面、顶棚抹灰工程、外墙饰面、构造装饰及图纸要求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其余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但承包人仍应尽总包义务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六条6.3约定承包人派驻人员项目经理为钟振峰,6.5约定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承包人授权杨建福或项目部资料员签收;合同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约定该工程所用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发包人认质定价等内容。

此外,三峡电缆公司与黑马消防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签订有6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黑马消防公司向三峡电缆公司购买铜芯线、耐火铜芯线、阻燃铜芯线、耐火交联电缆、交联电缆等物品,交货地点为西郊支路18号联发嘉园项目部,杨建福、叶惠明作为黑马消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黑马消防公司公章。

再查明,海兰云天六期工程度假工程配电箱及电缆沟中均安装了带有“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线缆。

三峡电缆公司一审诉称:三峡电缆公司、鑫泰建设公司于2011年6月26日建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关系,由三峡电缆公司向鑫泰建设公司提供电线电缆。三峡电缆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鑫泰建设公司交付了价值共计641707.09元的货物,但鑫泰建设公司经催收,仅于2011年8月支付了40万元货款,尚欠三峡电缆公司241707.09元货款至今未付,请求鑫泰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41707.09元、违约金84464.90元(暂算至2013年1月22日),共计326171.99元。

被告鑫泰建设公司辩称:其未与三峡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鑫泰建设公司的公章并非鑫泰建设公司备案公章而是被私刻的;没有收到三峡电缆公司的货物;未向三峡电缆付过款;送货单中送货地址均为杨家坪,而鑫泰建设公司在杨家坪没有工地。

一审法院认为,1、三峡电缆公司与鑫泰建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鑫泰建设公司辩称其未与三峡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鑫泰建设公司的公章并非鑫泰建设公司备案公章而是被私刻的,该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因在于:第一,鑫泰建设公司并未举示合同盖章系私刻的证据,亦未提出鉴定申请,不能排除鑫泰建设公司公章管理混乱或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况;第二,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鑫泰建设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否认杨建福系其公司员工,但从鑫泰建设公司与力扬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可知,杨建福与鑫泰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鑫泰建设公司的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此外《工业品买卖合同》加盖的鑫泰建设公司鲜章,普通人仅凭肉眼对该鲜章进行观察并不能识别该鲜章是否为鑫泰建设公司备案登记的公章,故杨建福持鑫泰建设公司公章代表鑫泰建设公司对外购买电线电缆符合鑫泰建设公司利益,如仅因鑫泰建设公司一方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而认定合同不成立,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退一步来说,即便合同盖章确非鑫泰建设公司备案公章,杨建福的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鑫泰建设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