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三峡电缆公司主张鑫泰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请求判令鑫泰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其中CQSX-2011-06-26-001号合同违约金以22990.49元为基数(合同标的金额为515613.42元,三峡电缆公司主张该合同交货金额为422990.49元,扣除鑫泰建设公司已付40万元,该合同尚有22990.49元未支付),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CQSX-2011-07-14-001号、CQSX-2011-07-14-002号合同以218716.60元为基数(该两份合同标的金额合计314115.60元,三峡电缆公司主张该两份合同交货金额为218716.60元,鑫泰建设公司未支付218716.60元),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该院认为,鑫泰建设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三峡电缆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其对尚欠三峡电缆公司货款未付清应明知,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CQSX-2011-06-26-001号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但约定货款应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CQSX-2011-07-14-001号、CQSX-2011-07-14-002号合同均约定货款应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付清,该两份合同第十二条虽然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但对鑫泰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应付供货总金额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三峡电缆公司于庭审后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变更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41707.09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损害鑫泰建设公司利益,该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三峡电缆公司与鑫泰建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鑫泰建设公司辩称其未与三峡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鑫泰建设公司的公章并非鑫泰建设公司备案公章而是被私刻的、没有收到三峡电缆公司的货物、未向三峡电缆付过款等理由,因其举证不能,该院未予采信,理由已在争议焦点评析部分予以阐述,不再赘述。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707.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1707.09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由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