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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鑫泰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三峡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福建鑫泰建筑集团重

鑫泰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三峡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福建鑫泰建筑集团重庆分公司应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在三峡电缆公司举示的11份送货单中,其中8份送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是福建鑫泰建筑集团重庆公司,一张为福建鑫泰建筑集团重庆公司,一张为福建鑫泰筑集团重庆分公司,一张为鑫泰建筑,所以应当追加以上四家单位为被告。2011年7月18日的送货单中的货物不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应是另一合同关系。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鑫泰建设公司没有收到三峡电缆的货物,叶惠明、杨建忠的签收行为不是鑫泰建设公司的行为,应属于重庆黑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签收行为。叶惠明、罗昭南与杨建忠是黑马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员,三峡电缆公司与黑马消防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10月17日签订了6份买卖合同,交货地点在西郊支路18号联发嘉园项目部,鑫泰建设公司在该地没有项目部。鑫泰建设公司支付的40万元是预付款,不能依据该事实认定已收到货物。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三峡电缆公司送了货,但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鑫泰建设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三峡电缆公司答辩称,送货单中鑫泰建设公司的名称有错误是笔误,鑫泰建设公司支付了货款,可以表明送货单就是针对鑫泰建设公司和三峡电缆公司两方的。合同上的盖章是鑫泰建设公司总公司盖的,鑫泰建设公司安排他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合同相对方仍是鑫泰建设公司。鑫泰建设公司诉称没有收到货物不属实,在鑫泰建设公司收到货物一个月后,我方催收才收到了部分货款40万。合同约定了送货后的具体期限付款,没有约定过预付款。最后一笔供货是在8月3日,付款40万元是8月22。对于剩下的货物没有交付完,鑫泰建设公司应该另案起诉。我方与黑马消防公司签订过买卖合同,但已经履行完毕,黑马消防公司的款项已付清,送货到西郊支路联发嘉园是根据鑫泰建设公司的要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鑫泰建设公司认可三峡电缆公司举示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其与三峡电缆公司签订。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三峡电缆公司与鑫泰建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