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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叶本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纠正一审错误的责任划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李厚驰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天安保险泸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纠正一审错误的责任划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李厚驰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重庆市江津区交巡警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被上诉人李厚驰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办案交警未对李厚驰进行酒精测试。在叶本华针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所作复核意见缺乏说理,只能用冠冕堂皇的套话来枉法维持,严重影响执法机关公信力。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叶本华所驾车辆是已经停下来的,而李厚驰在饮酒后失控车速过快撞到叶本华车上。交通事故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发时叶本华所驾车辆并未因超载而导致车辆刹车失灵或爆胎、大梁压断、压塌路基等情形,故叶本华所驾车辆超载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李厚驰驾驶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李厚驰头部伤势的加重。一审中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交警部门处理此事故的档案,但一审法院不知为何对这一重要证据不予调取,严重影响了裁判结果。

李厚驰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职权进行相应调查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划分责任公正。一审依据这份认定书作出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交通事故档案剥夺了上诉人相应权利的理由不成立,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档案并非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上诉人依据自己的律师办理相应手续就可以调取。李厚驰不是酒后驾驶,整个案卷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厚驰曾饮酒,这只是上诉人的单方猜想。当时李厚驰伤势严重、在附近医院简单处理后就被送往重庆新桥医院抢救,叶本华在现场也未要求交警立即对李厚驰进行酒精检测,并非交警故意不对李厚驰进行酒精测试。且酒精检测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必经程序。大多数情况下是否酒驾依据当场情况就可以判定,酒精检测只是收集证据的手段,并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交警作出的认定书有问题。

叶本华、兴泸公司答辩称:赞同上诉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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